欧盟议会以555票赞成、6票反对和45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禁止强迫劳动法案》,但给了三年缓冲期,该法案要三年后才能实施。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的信息来看(就是上图信息),该法案中的“强迫劳动”是指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第2条定义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那么我国是否加入了该公约呢?答案是加入了,看图:对于强迫劳动的认定标准,最具代表性的是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11项强迫劳动指标:1、乘人之危即利用员工的脆弱性,比如没有文化、生活困难、害怕失去工作等。
2、欺诈比如招聘广告承诺的薪酬待遇与实际履行的不一致,对销售业绩奖金的任意解释和随意发放等。
3、限制自由行动限制员工在上班时的活动自由,包括限制员工上厕所的时间,安装摄像头监控员工的一举一动,出场要严格审批等。
4、隔离措施让员工与外界隔离,比如只有特定交通工具才能到达的场所,或者没收员工手机等通讯工具,使之无法与外界联络。
5、身体及性暴力人身殴打等,这条我国应该没有。
6、恐吓与、威胁与虐待以扣发工资、奖金、调离岗位、开除迫使员工服从。
7、扣押身份证件收缴、扣留员工身份证件、居住证、户口本、护照等。
8、扣发工资无正当理由拖欠员工工资,或者暂缓发放;注:单纯的拖欠工资不视为强迫劳动,但以扣发工资、奖金的形式迫使员工加班、工作到年底等则会视为强迫劳动。
9、债务束缚基于债务的奴役劳动,比如员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扣下员工工资,或者超市要求员工超市工作进行“抵偿”。
10、恶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没有干净的自来水,没有卫生间、更衣室或者集体宿舍完全没有个人隐私,该条规定需参照当地法律规定来认定(参照某新能源汽车的巴西工厂)。
11、超时加班单纯的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工作上线并不会直接认定为“强迫劳动”,但如果加班包含着基于解雇或者收入降低的威胁则会被认定为强迫劳动。
免责声明:本人绝对反对刻意打压、抹黑我国企业的行为,我们企业的产品出海是光荣的!我站在普通劳动者的角度来看,欧盟这次法案的出台确实能倒逼一些国内企业主去提高员工待遇,减少劳动时长,更加严格的按照劳动部门法的规定去执行,虽然里面有一些国家博弈的成分在,但我站在普通劳动者的角度,我不反对欧盟这部法案。
但另一方面,刻意针对和打压是要反对的,只不过你企业去了欧盟,就要遵照他们的标准合规经营,遵守当地的法律规定,尊重对方的文化习惯,入乡随俗,否则你就不要去,
不能觉得人家的标准跟你认为的不一样就说别人打压你。比如中国企业今后应当审慎评估上述第1、第2、第3、第8、第10和第11项是否符合欧盟的标准。
无论这些是否在国内已经习以为常。
从来如此,便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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